清華大學教授 黎宏
  《決定》在“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方面有很多舉措,讓人印象深刻。俗話說,事在人為,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好的制度、完備的法律不僅靠人設計、制定,更是靠人來維護、遵守和執行的。
  我國儘管在2010年底已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同黨和國家的事業發展相比,同人民群眾的期待相比,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相比,還有許多不足。究其原因,最重要的一點是缺乏高素質的司法人員。這裡的高素質,不僅指精通法律業務,還包括人的閱歷、職業倫理等達到較高水準。法官、檢察官是很神聖的職業,審判權、檢察權關乎公民的生命、財產等切身利益。因此,從事法官、檢察官職業的人,應當是在一個人心智最為成熟、閱歷最為豐富的時候。在我國,一些年輕的法科學生或非法科生往往一畢業就可以到省級以上的法院、檢察院從事司法工作。而事實上,他們欠缺豐富的人生閱歷,對事物的理解力和洞察力也有待提升,即使法律知識完備,在處理案件化解糾紛時也會感到力不從心。而觀察國外司法從業狀況可以發現,國外對法官、檢察官任職前的要求非常嚴格,先要經過多年的學習及專業背景,還要有實習經驗和律師從業經歷或其他經歷等。相比較而言,我國一些資深且有志於此的律師、學者以及其他行業精英,儘管有心、有能力參與司法工作,但由於受各方面的限制,難以通過正式渠道進入司法機關。
  令人欣喜的是,《決定》規定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範便捷機制,尤其是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法官、檢察官制度,這是今後改善法治隊伍結構、提高司法人員素質的必由之路。  (原標題:改善法治隊伍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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